文档介绍: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货物基本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或实际货主,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保险标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即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进行合法物流的物品。
第五条下列物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
(二)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武器、枪支弹药。
第六条下列物品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
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
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承运车辆上的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二)火灾。
第八条发生第七条列明的意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标的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四)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它的公共能源中断;
(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环境污染;
(六)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
(七)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驾驶员、押运人员等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或违章装载标的及从事非法运输;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承运车辆;
(四)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五)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六)人工直接供油、因高温烘烤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引起的火灾、国家有关部门焚毁非法贩运货物等。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标的损失或费用;
(二) 保险标的在承运车辆下或车辆外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但因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导致的标的散落不受此限;
(三)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保险标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