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水准,两阶段”●,我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建筑为高层建筑结构。考虑到有些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层数虽未达到10层,但其房屋高度较高,所以同时规定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也为高层建筑结构,并把高度为常规高度的高层建筑称为A级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见表4-1),把高度超过A级高度限值的高层建筑称为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见表4-2)。当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筒体结构超过A级建筑高度时,应按B级高度高层建筑考虑。B级高层建筑的各种体系适用高度见表4-2。结构体系非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框架7060554525框架-剪力墙140**********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50**********部分框支剪力墙**********不宜采用筒体框架-核心筒160**********筒中筒200**********板柱-剪力墙70403530不宜采用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结构体系非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框架-剪力墙170160140120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80170150130部分框支剪力墙150140120100筒体框架-核心筒220210180140筒中筒300280230170表4-2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高度与层数是高层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要指标,随着我国的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工程界关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积累的工程经验及科研成果的逐步增多而发生变化。如《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1991规定8层及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为多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界限,现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调整为10层及以上为多高层超结构的适用界限。●:一是抗震设计的概念设计内容,即包括对房屋结构作合理的结构选型和布置以及采取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等;二是确定合理的计算简图和内力分析方法,进行抗震验算。其中抗震概念设计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起决策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是抗震设计的主要和重要内容之一。1.“三水准,两阶段”的设防原则内容第一水准,当建筑物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第二水准,当建筑物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第三水准,当建筑物遭受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见地震影响时,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三水准设防目标的通俗说法为:“小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大震不倒”。“小震不坏”要求建筑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和建筑弹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基本地震可修”要求建筑结构具有相当的延性(变形能力),不发生不可修的脆性破坏。“大震不倒”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其弹塑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两个阶段设计步骤为:第一阶段,对绝大多数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和构件承载力验算和结构弹性变形验算,对各类结构按规范规定采取抗震措施;第二阶段,对一些规范规定的结构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1.“三水准,两阶段”,按不同的重要性提出不同的抗震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现阶段的建筑设防分类及设防标准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1995)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具体要求见表4-3。GB50223—1995标准GB50011—2001规范设防分类甲类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抗震次要建筑GB50223—1995标准GB50011—2001规范地震作用甲类应按提高设防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