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科学院省级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科学院省级科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学院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适应贵州科学院的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省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贵州科学院科研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监管,并充分发挥院有关部门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围绕我院的发展定位和奋斗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计划,分布实施。凡属我院的下属公益性所、开发性所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整合我院资源,重点用于加强贵州科学院优势学科的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七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专项资金资助的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学科的实验室建设和中试生产线建设,涉及到院优势学科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前瞻性的科研项目,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房屋维修、汽车购置、发放人员工资福利等。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第九条申请程序:申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院科研处申报项目。第十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单位学科建设或能力建设规划(二)、项目申报书(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预算书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第十一条由院科研处牵头,组织院学术委员会,邀请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项目评估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院科研处根据项目申请书、审查结论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议,上报院党政联系会审批。第十二条经院党政联系会批准的项目,院科研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报省财政厅备案后,通知院财务拨款。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第十三条院科研处、财务处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由科研处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的项目资金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