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
河南省局高岚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依据和要求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依据
《物权法》第10条规定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要求
国务院要求: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制度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原职能部门承担。要分清登记和审批职责边界,将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完整地整合到,由职责和登记权利的完整性。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从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产权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细则》(省政府正在制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