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3)种子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强制性的,具有绝对实现的效力
种子行政管理的过程,要通过行政机关不断地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
种子行政执法是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活动,是其他管理活动的保障性活动
二. 种子行政管理法的制定
种子行政管理是规定和调整从事种子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三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属国家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颁发,如《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属于行业部门行政法规、规章的由农业部、林业总局或相关部位联合发布,如国家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等
地方性的种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各省(直辖市)农业(林)局(厅)等行政部门制定
三. 种子行政管理法的效力
种子管理行政法规对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生产及经营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法定约束力
1. 在时间上的效力
无论哪个层次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等法律、法规文件都会规定具体实施日期,只有到达实施日期该文件才能生效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前后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新法优于同级的旧法
2. 地域范围内的效力
国家及相关行业部委颁布的相关种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农业部,林业总局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林业总局;地方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力范围仅限于地方范围内,且解释权归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不同层次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3. 对具有法人资格者的效力
四. 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
1. 种子主管部门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省农业厅、各市、县的农业局是机关法人
2. 种子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检查和监督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行为属于行政代理,其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聘请的农业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节种子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种子管理方面,有计划管理制度、经济合同制度、有偿转让制度、品种定期更新更换制度、种子贮备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一. 种质资源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