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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9/23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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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试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规范院校教育工作,使院校教育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武警部队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武警部队建设和现代条件下的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未来作战服务。
第四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是国家、军队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部队建设需要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武警部队各级要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优先筹划院校建设,优先配强领导班子,优先保障装备器材,优先安排经费投入。
第五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贴近部队实际,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武警部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
第七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教学工作作为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研、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科学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武警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武警部队院校的组织编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总部司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全面建设,指导院校教育工作;
(二)负责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统一协调院校教育工作;
(三)拟制院校体制编制方案,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拟制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审批总部直属院校、警种学校教学计划,制定、颁发初级指挥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定、颁发院校统编教材;
(五)管理院校教学工作,指导院校教学改革,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拟制、报批学科专业目录,组织教育评估和教学成果评审,负责院校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六)指导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负责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院校的学籍管理、学历和武警部队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和院校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九)会同总部政治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做好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的招生和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负责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统一考试、院校教学检查统一考试命题和军事科目考核工作,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培训与毕业分配工作;
(十)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院校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参观见学、进修等外事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调武警部队院校与地方、军队院校的学术交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院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会同总部后勤部做好院校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院校的其他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和保障院校教育技术工作;
(十五)负责院校武器装备建设,指导院校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管理,以及有关武器装备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总部政治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的思想政治建设,管理院校党的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指导院校政治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负责院校政治课教材编审,指导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做好文体器材保障工作,参与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做好院校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并做好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总部后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后勤建设,指导院校后勤保障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