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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律师知名辩护律师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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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律师知名辩护律师谈.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8/9/24 文件大小:5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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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律师知名辩护律师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律师知名辩护律师谈
对转化型抢劫“当场使用暴力”的认定
2018年元月初,已经是小老板的深圳市L先生因顺手牵羊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刑事拘留。邓荣忠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向侦查机关、检察批捕机关提出L先生无罪的辩护意见,L先生被羁押14天即获得释放,邓荣忠做无罪辩护律师获得成功。现将辩护人的辩护法理依据奉献读者,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交流(来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邓荣忠律师网)。
一、“当场使用暴力”的“当场”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该条文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个扩张,但这个扩张是有限的,其把使用暴力的时间、地点限定在“当场”。本律师认为,此当场的文意是指“盗窃、诈骗、抢夺作案的现场”。“现场”的含义仍然是“中心清楚,边沿模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提出:“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本律师认为,“刚刚离开现场”是对“当场”文意的扩大解释。问题在于,司法文件中的“刚刚离开现场”同样没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地域范围,仍然是一个模糊概念。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不仅有对传统的继承,而且更多是来源于对他人经验的移植和借鉴。对“刚离开现场”的理解,本律师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法上的“紧追权”概念帮助理解。因为,两者有相似之处,一是两者都是权利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二是两者都是侵害权利者逃离现场;三是两者都反映权利被侵害者对自己权利有效控制的实际时空范围。
在国际法上,沿海国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1)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2)紧追应向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3)紧追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对此做了相应规定。由此,本律师认为,对司法文件中“当场”和“刚离开现场”应当这样理解:
、诈骗、抢夺作案后,逃离前被及时发现。此处的逃离前是指嫌疑人盗窃、诈骗、抢夺作案后,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受害人对被盗窃、诈骗、抢夺财物仍然可以控制、有可以当场夺回的可能,嫌疑人对赃物尚未形成完全的、较为稳定的占有。
,立即发起不间断的追击、抓捕,嫌疑人未曾脱离过追击、抓捕者视线。否则,嫌疑人就已经较为稳定地非法占有了赃物,不再符合“当场”和“刚离开现场”的条件。 
   二、“当场使用暴力”的“使用暴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提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