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监测、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五条  深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