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解读
新版解读
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调整后,服务项目由9大类扩大到10大类41项,新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和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财政投入资金总额将达到300多亿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增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将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由0—3岁扩大到0—6岁,每年新增服务人群约4800万人。
新增管理高血压患者1000万人、糖尿病患者600万人,将排查发现的约300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增加孕产妇和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项目,提高疾病早期筛查水平。
四是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频次。
五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卫生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
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体现均等化理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能够平等受益;
项目干预措施有效,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针对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确保群众能够直接受益,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
新增公共卫生服务应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相匹配,且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有能力实施;
有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支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挤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在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了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问题,并要求充分发挥好中医药的优势,利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7月启动以来,截至2010年底,%%,超额完成2010年医改任务目标。
新版增补内容中着重强调了儿童及妇女保健项目,扩大了服务对象及服务人群,体现了国家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希望我们广大妇幼卫生工作者们继续努力,刻苦工作,为祖国卫生保健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解读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一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新增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