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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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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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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日期:[2010-3-30 14:03:09]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邹健
【摘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实践当中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发生很多争议。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防工程不动产物权所有权
【正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发展,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各执一词。2004 年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情,各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有千秋,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中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可分为公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由国家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争议的。企业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也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开发商、企业单位在兴建地上建筑物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很多争议,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一直以来有很多争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北京华清嘉园业主诉人防办索要人防工程所有权案,法院以业主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是主动投资行为,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南京某小区业主起诉索要小区地下停车场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重庆、上海和湖南等地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政府统一调用。而苏州等地规定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相同类型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各地针对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的不同规定,更加剧了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纷争。观点一、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理由有二: 首先,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据此, 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