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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4)合营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定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②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额平衡的。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30天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
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以外币缴付);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必须经过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放可做出决定: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