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网 2014-06-25 10:07:00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提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4〕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
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
(一)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三)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转)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对于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按照原有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6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限定自用;新建建筑面积的10%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余部分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六)条的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