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税收知识培训
江华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
目录
税收政策篇
 
第一章房地产税收政策综合规定
第一节纳税主体的确认
第二节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纳税地点的规定
第五节核定征收的规定
第二章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普通住宅标准
第二节关于全装修住房的普通住房认定问题
第三节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
第四节合作建房司法解释
第五节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节廉租住房
第三章房地产分类具体税收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二节二手房交易
第三节资产处置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节其他类型
税收政策篇
第一章房地产税收政策综合规定
第一节纳税主体的确认
一、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个人所得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八、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
、许可证照。
。
 
九、车船税:湖南省境内属于《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
 
十、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十一、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十二、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十、车船税: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办法,根据车船的种类不同,分别选择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米为计税标准。
 
十一、 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十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十三、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十四、地方教育附加: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十五、水利建设基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十六、工会经费: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和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其它组织在开具建安发票征收税金的同时一并按建安工程结算额附征工会经费。
第三节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见下列附表:
房地产涉及税费申报纳税期统计表
税种
申报纳税期
营业税
次月15日内
城建税
次月15日内
教育费附加
次月15日内
地方教育费附加
次月15日内
企业所得税
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
次月15日内
土地增值税
次月15日内
房产税
3、6、9、内
土地使用税
3、6、9、内
印花税
次月15日内
车船税
前
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契税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水利建设基金
次月15日前
工会经费
次月15日内
二、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