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水污染防治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一)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弄虚作假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二)拒绝监督检查的
1、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以3~7万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严重阻碍、不配合检查两次以上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5~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6~7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7~8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10~12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12~14万元罚款
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14~16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A、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16~18万元罚款
B、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处以18~21万元罚款
C、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以21~25万元罚款
D、设施未建设,并造成较重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25~28万元罚款
4、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环境污染事件的
处以30~50万元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一)拒报、谎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拒报、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两次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二)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4、年度内监测设备两次不正常运行或情节严重的
处以9~10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未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1、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1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2倍罚款
3、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3倍罚款
楚雄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1、超排放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