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从事井下生产活动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期证件上岗作业,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条井下工种分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两类。特殊工种指《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界定的作业人员,一般工种是指除特殊工种以外的所有工种。
第三条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由安监部统一存档,特种作业人员持便携式《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由安监部门颁发,有效期为二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新工人、换井、换岗人员及《安全资格证》换证,都必须按职工安全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安监部门介绍单,经安监部门审查无误后,方予办理。
第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一)调动出本公司的;
(二)连续旷工60天以上的;
(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三违”的;
(五)在井下发生严重“三违”;
(六)其他情况,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
第七条一般除调动出本公司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办理安全资格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