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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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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18/9/28 文件大小:1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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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
,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
,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
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依靠口供定案、依靠言辞定案、依靠证人定案,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从口供定案、言辞定案,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据的配套措施,就是解决科学技术证据问题和秘密手段问题。另一方面要树立物证观念和物证意识。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第一刑讯逼供仍然存在,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仍然存在。第二收集、保管、移送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面临案难办,到案说实话难,法庭作证更难。证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毁灭证据的多。
(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7)科学技术证据运用上的立法和立法手段,要贯彻严重性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和必要性原则。(8)关于证据规则的建立(9)在证据的使用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10)关于证据法学学习的问题。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一、从制度上完善与宽严相济的有关法政策。第一方面就是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第二方面就是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快速办理轻微案件的制度等。第三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协调制度。第四个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
二、从检察环节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的第一环节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注意,一是要严格执法,而是要公正执法。三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要注意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第十三讲)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人权包含着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要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核心进行的。刑讯逼供正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