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
中国光大银行之
保管协议
签署日期: 年月
签署地点:
目录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3
第二章释义 3
第三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4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5
第五章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7
第六章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10
第七章投资指令审核及监督 12
第八章非投资资金划拨 13
第九章合伙企业账目核对与档案保管 13
第十章保管人报告 14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4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的费用 14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终止与清算 15
第十四章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16
第十五章保密 16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17
第十七章退任、提前终止与更换 17
第十八章争议的处理 18
第十九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8
第二十章通知 19
协议当事人
本财产保管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名称: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乙方(保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XX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并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
负责人: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合伙企业”指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甲方。
“合伙人”指届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经中确认有效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
“普通合伙人”指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即XXXXX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即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指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委派代表”指XXX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委派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
“《合伙协议》”指经中确认有效的《XXX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保管协议》”指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光大银行XX分行之财产保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企业基本账户:指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的企业基本账户。
银行保管专户:指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保管合伙企业现金资产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保管财产:指甲方合伙人汇入财产保管专户委托乙方进行保管的初始移交保管资金,以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保管专户现金资产,简称本财产。
初始移交保管资金:指直接汇入财产保管专户的甲方合伙人的入伙资金。
“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送达或视为送达”指当面送达并由受送达方签收;或以挂号信件发出时,在收件方签收挂号信件或者信件发出后七(7)日视为送达,以二者之较早发生者为准。
“过错”指对某项法律义务或合同职责的有意识、故意的或过失的违反行为,该等义务或职责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鉴于甲方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普通合伙人担任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资产,同时为保障资产安全,委托乙方作为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有关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合伙企业资金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仅对甲方开立在乙方的银行保管专户内的现金资产承担保管职责。乙方的保管行为不构成任何投资承诺,乙方不对甲方合伙人财产来源和甲方的投资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