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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一章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一条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负责;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检查落实和表彰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市国土、农业、环保、林业、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国土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市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经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罚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段;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罚。
第五条市、乡镇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市、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制。通过领导信访接待日、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新闻曝光等形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第一条严格控制基本农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报批,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
第二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擅自取土、建设永久性畜舍、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原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重建或改建,并应分期分批逐步迁移,复垦还耕。
第四条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五条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沟渠等水利排灌系统用地和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排灌系统、道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禁止围垦或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防护林网和生态林地,破坏基本农田生产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擅自改变稻旱轮作制度、插花种稻等人为破坏农业种植结构的行为。
第三章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第一条城市、乡镇、村(居)委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条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当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核,认真拟订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资阳)国土资源局审查。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资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四条坚持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市(资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调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由市(资阳)、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