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在建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指导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在施工阶段适用于建筑和安装全部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包括施工安全。
设计单位应保证全部设计产品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施工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规范、严格地执行强制性条文。
调试单位应严格执行调试阶段的强制性条文。
项目监理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在建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管理的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2005)。在《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中的各个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中,强制性条文都以符号☆做了标注。
在建工程所有参建单位都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宣贯培训。施工单位应适时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培训和考核,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执行条文的自觉性。所有宣贯培训和考核活动,都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强制性条文表格共有四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明确交待图纸中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在这方面发现问题时,会议纪要中应有明确记载;设计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在处理完之前图纸不能用于指导施工。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保证措施中,都要包括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说明和执行措施;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要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交底并作记录。
对于施工用电、高空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架设、提升机安装和使用,以及地基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施工单位的安检人员应进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交底,要填写“强条”交底记录表。这类交底要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和有针对性的进行,不能一次交底管整个工程周期。
自分系统调试开始,调试单位在编制各个调试阶段的试运方案、措施时,对于涉及强制性条文的内容都要做出重点说明,在交底过程中要进行重点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