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思考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刑诉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介于两种正义观念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以及价值定位是很有意义的。
【关键词】正当程序;非法证据;价值冲突
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是相对冲突的,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也是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分配和制约的博弈结果。笔者试图从法理学视角,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正当程序、价值冲突及人权保障等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体现于程序的正义性
诉讼法的产生源自于公众对正义的不断追逐。在经历了人类社会早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执法者的肆意裁判之后,需要一个民主的、公正和透明的程序性的架构即诉讼法,来满足公众对正义的需要,这便是程序正义的起源。罗尔斯将刑事诉讼界定为“不完全的程序定义”:“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的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1]因为在刑诉活动中,即使立法者设计出再完美的程序,也不能保证每次判罚都准确无误。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很大程度上承担的是一种辅助功能,原则上不能逾越实体正义的界限。但是因为个案的复杂程度使得裁判者对实体正义的价值判断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只能依靠程序法的既定标准来确定和达成实体正义。可以这么说,刑诉各方只要严格地遵守正当程序,其裁判理应被视为是公平和正义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正义通过诉讼法的方式强化了司法裁判的正义性。谷口安平教授认为:
“这样的作用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第二个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2]如果案件的审判是通过客观公正的程序引导的,得出的判决结果违背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也必须遵循。法院之所以享有司法权威,并不在于法律规定它是是裁判机关,而是一代代的法官遵循民主先例和正当程序,保障民众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才能维系人民的信任,确保法院的裁决不论为一纸空文。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正当程序与追求客观公正的博弈与平衡
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与实体公正等价值进行综合权衡后做出的选择。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实现实体正义需要尽可能地打击犯罪,而程序正义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比起打击犯罪更具有时代特征和紧迫性,它应当成为国家的刑事诉的价值追求。倘若法院无条件采用诸如刑讯逼供、胁迫、违法侦查、毒树之果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来量罪定型,无疑是对被告人人权的践踏和侵害。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以控方的强势来惩罚犯罪,如果程序上欠缺人权保障机制,那么难免会导致一部分的司法暴力,程
序正义就不复存在。两权其害取其轻,排除非法证据,虽然降低了惩罚犯罪的效率,长远来看,始终是利大于弊的。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稳定的地方在于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体正义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没有既定的科学标准来衡量。法院对刑罚权的行使是能见度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