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第十条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l 50瓦/平方米。
第六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第七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