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
“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
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重点是:
(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
(一)出现“专(特)供x××(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五)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四、任务分工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法商品包装、标签。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自身的标签标注和宣传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对违规网站主办者的有关认定和处罚意见,按程序做好违规网站查处工作。
商务部门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企业产品标识标注行为。
五、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 1年9月1日开始,2011年10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1日一9月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