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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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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doc

上传人:lrrfsyq836 2015/9/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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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无罪
【关键词】盗窃罪;生产经营罪;无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酒吧老板赖某因装修酒吧而欠李某装修款三十余万元,一直未归还。2012年3月26日,该酒吧老板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其欠李某的三十余万元的装修款暂无法偿还。因赖某欠外债较多,其他债权人听说赖某被关押后,纷纷扬言要去他经营的酒吧搬东西抵债。李某唯恐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其回家便与自己的两个儿子大李、小李商议当晚去该酒吧搬东西以抵债。在当晚24时许,李某、大李、小李三人来到该酒吧,趁酒吧无人看守之机,从后门翻入店内,搬走调音器、调灯器、打碟机等6件物品。次日晚,李某、大李、小李再次商议去该酒吧搬东西,大李、小李先来到该酒吧门口,从后门翻入店内,从二楼包厢内搬出5台电视机,李某则在酒吧门口接应,并将这5台电视机用三轮摩托车运回家。经鉴定,。案发后李某等人已将物品归还所有人。二、众说纷纭
在本案讨论过程中,对于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民法所调整的债务纠纷。原因有:其一,赖某拖欠李某装修款,且赖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抓获,李某是出于索债无望的情况下才去赖某经营的酒吧内搬东西,之所以选择半夜去搬是怕惊动其他债权人;其二,李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以物抵债,实现其合法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三,其所搬的东西总价值为7万余元,远远不及其债权。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民间索债案例,虽然方式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属于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的作案地点为正常经营中的酒吧,未经该酒吧老板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擅自把店内的打碟机、调音机、电视机等机器设备搬走,客观上严重影响了该酒吧的正常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虽然李某与赖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赖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关押,但李某未选择合法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而是在事先未征得该店老板及其管理人员的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在半夜无人看管酒吧之机去搬东西,事后也未及时告知,数额特别巨大,涉嫌盗窃犯罪。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一)本案不为民法调整的范畴,涉嫌犯罪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系源自合法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务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其一,可以与债务人的家人协商,要求其提供抵押或担保;其二,在征得其家人同意,且在相关人员的陪同情况下去其酒吧搬东西以抵债;其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债权人李某一家并未采取以上任何方式,而是擅自去债务人酒吧内搬设备,此行为已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涉嫌犯罪。(二)本案不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