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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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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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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一九二七年六月一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十八条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