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一、受理机关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除规定场所地点(见附录)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二、技防系统方案的审核
    (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3、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5、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6、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7、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二)受理审核时限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
   (一)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1、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2、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 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1、系统的竣工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2、系统的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3、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三)技防系统的检测
    1、系统检测的范围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
  2、系统检测需提供的资料
    (1)系统试运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