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信贷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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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
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
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
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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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
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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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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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
(一)法人及借款主体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借款主体仅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借款人为法人的,必须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借款主体资格。
对于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应审查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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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中应注意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 等法律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不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2、上述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具为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后由调查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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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审查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核实其到位情况,防止出资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审查出资人的注册验资情况。 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应当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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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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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资”企业注册资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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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法》及其《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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