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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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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36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2/36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3/36(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将相关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如果学生证遗失,必须在《黔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学生自负。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4/36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第十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第二节课程与学分第十三条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第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5/36(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