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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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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
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方案》(国知管发[2012]24号)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各试点省市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试点企业。
二、验收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工作。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验收工作,并于2013年4月底报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总体情况。
三、验收办法
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研究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试行稿)》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见附件。请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两份试行稿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好验收工作。
四、其他
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验收工作进度,并随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报送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遇到的相关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试行稿)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评审工作,确保企业建立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检查,各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评审,评审工作分为企业申报、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评审机构由省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为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具备3名以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审核人员;
(三)具有知识产权服务基础;
(四)公平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受省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接受企业申报、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审核报告。
第七条评审机构设立审核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审核组不少于3名审核人员,审核组分审核组长和审核成员。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审核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审核组长的职责为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主持现场审核工作和组织编制审核报告。
第十条审核成员的职责是协助审核组长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沟通、收集审核证据、完成审核结论的材料准备。
第三章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
(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评审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审申报表》(见附表1);
(二)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三)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
(四)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
第四章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形成书面的《文件审查报告》(见附表2),并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文件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停止现场审核,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并根据整改结果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现场审核阶段。
第五章现场审核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根据文件审查结果编制《现场审核计划》(见附表3),并通知受审核企业。
第十六条现场审核是审核组通过现场收集证据,以对受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判,证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做出现场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管理者代表应参加现场审核前召开的会议,并汇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会议应形成记录(见附表4)。
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应收集证据,记录现场审核情况(见附表5),证据包括运行记录、改进记录,访谈记录等。
第六章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审核并发布《评审报告》(见附表6),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的目的、准则、成员、日期与地点、审核发现、审核结论、潜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第二十条评审结论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出具不合格评审报告,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的,给予2个月整改期,根据整改结果给予最终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二条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总辖区内的评审结果,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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