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票据法》
第四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票据法是制定或规范票据活动和票据行为的。
票据行为: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票据行为: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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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的行为。
③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适用于汇票)
④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适用于汇票)
⑤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⑥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狭义
出票(发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参加承兑
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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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
:以发生、消灭、变更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出票(发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参加付款
见票
划线
涂销
参加承兑
保付
适用支票
适用支票
适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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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行
为
基本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
出票
其他票据行为
以票据行为的作用分类
创设票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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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性质
(1)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票据债务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的结果。
(2)以票据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3)在票据流通中,凡是签名于票据上,均属于加入票据契约;
缺陷:票据的交付在流通中难以被后手知悉,以交付作为票据行为成立条件,票据持有人无法保障自己权益,严重阻碍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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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
(2)一般认为票据效力的发生应有票据的作成并交付,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4条、台湾《票据法》第5条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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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行为的特征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抽象性)
独立性
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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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性
票据行为采用严格的形式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和取舍,否则票据不能生效或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
(2)票据行为是格式行为;
汇票: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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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文义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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