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六公参吉林食品区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工业园区是永吉岔路河特色农业经济开发区的一部分,永吉岔路河特色农业经济开发区是2002年11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由岔路河镇、万昌镇和星星哨水库管理局组成,总幅员面积410km2,。开发区所在地岔路河镇是国家级重点镇、吉林省经济十强镇。开发区地处长白山脉向松辽平原过渡地带,长春—吉林经济走廊中段,跨G302国道,西距省会长春市50km,东距吉林市53km,距长春龙嘉国际机场30km,距吉长高速公路25km,是吉林地区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
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纷纷采用贸易、技术手段确保食品的源头生产与加工,以保证本国食品安全。由于新加坡国土面积狭小,自身没有农业,农产品需求量大,食品安全尤显重要。吉林省是全国大型商品粮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大省,但农产品市场化、商品化率低,中、新双方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
为响应中新两国合作建设食品区的协议,解决起步区与工业园区其他部分无法更好地衔接等问题,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了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
通过本次吉林中新食品区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二期工程的建设,可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入驻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越的建设条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园区发展建设,从而带动地区建设和发展,推动永吉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为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现场踏查、收集有关资料及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吉林省环保厅、永吉县
环保局、永吉县环境监测站的大力支持及建设单位的密切配合,在此深表谢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
(3)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9月2日);
(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07号文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
(6)国发[2000]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保纲要的通知》;
(7)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
(8)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原国家环保总局HJ/—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2008《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
(10)原国家环保局HJ/T19-1997《环境污染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1998年6月1日实施);
(11)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
(12)JTJ 005—19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
(13)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编制的《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11月)。
(1)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概况分析及城市环境状况调查,掌握评价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了解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和区域环境存在的环保问题。
(2)通过对本项目的工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