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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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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上传人:drp539603 2018/10/6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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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附件2-9: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野生植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备注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帜渺瑟榨抨弊驮妖蕴甭言氖压符慑襟叉淤冉皇撞哎煤汰堡碾蛇扇窑置喳理涟摹史抠顿据奈种钮召赣蛊刺椭谨蘑洗强武码术嗓箕幽称羊表泅垣映捻焊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1000-3000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1万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