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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之“以上”、“以下”用语含义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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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之“以上”、“以下”用语含义初探.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18/10/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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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之“以上”、“以下”用语含义初探.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条文之“以上”、“以下”用语含义初探1 “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法律条文中的“以上”、 “以下”, 是常见的表范围用语, 其含义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本的表述、受众的理解,往往不尽一致。 立法者对“以上”、“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此“以上”, 是否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文本表达的意思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此“以上”,显然不包含本级即县级人民政府。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这二部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但是至少可以说明,立法者对“以上”用语的含义存在分歧。 汉语学界对“以上”、“以下” 应该包括本数或本级 以宁夏大学教授王明仁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从有文献可查的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意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一般所说的“本数”、“本级”在内。到了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出现混乱。到了七八十年代混乱愈演愈烈,其表现也是多种多样。 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视情况而定 以二川先生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 50 年前《中国语文》 所刊载的两篇文章 (邹定中 《“以上”和“以下”的含义问题》 ,《中国语文》 1955年第 9 期;陈寿颐《“以上”和“以下”的用法》,《中国语文》 1956 年第 8 期),代表着迄今研究“以上”、“以下”用语含义的最高水准。即如现今司法实践中,对“以上”、“以下”采用一刀切所导致的弊端,早在 50 年前陈寿颐的文章里就有指导性的提示。他认为,“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或本级,都是不可以一刀切的,这已成汉语学界的共识。 受众对“以上”、“以下” 受众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理解不同。 受众因利益或动机左右,导致产生有利于自身的理解 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医疗机构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应从重处罚。 两名以上是否包含两名, 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自然会产生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引发诉求。2 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用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 有很强的规范性。 如果法律用语含义产生歧义, 将丧失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但是目前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用语的含义规定不一,特别是行政法部门。现行法律条文关于“以上”、“以下”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该法用专门条款,明确了用语的含义。 行政法因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不同的行政法律关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本级),没有统一规定,用法上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