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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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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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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经2008年7月25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牛: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532”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施行项目立项,严格控制资金运行,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保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农业产业化筹措资金坚持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财政支持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省农委会同十大主导产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监督,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贴息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贴息对象与申报条件。省财政贴息扶持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项目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当地及周边地区资源进行基地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市场竞争优势,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企业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能力,能较快形成拳头产品,吸纳较多劳力,带动农民致富,促进财政增收。
(四)项目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六)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户形成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基地农户1000户以上,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的合同文本,从本省基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50%以上。
(七)企业有较好的信誉,最近连续两年有盈利业绩,且资产负责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当年在开户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八)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连续增长。
(九)企业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银行利息等。
第八条 贴息范围。龙头企业为建立研发机构、转化技术成果,购置仪器、设备,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等所取得的贷款;建设紧密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等方面所取得的贷款;农副产品的收购、储运、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所取得的贷款。
第九条 贴息期限和贴息资金额度。龙头企业贷款期限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超过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确定。贴息资金额度根据企业新增贷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