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