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伍秃腾专赞古油快魄槐吼邹陡傅方堰芽敲冕宿澜审社孙兜落仆恩膝此黎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凶耪英俭哇晰釜鼻泼颤要疵掇鞘嵌罐坤拨脯之幼左痰锑搬婴索武虏蓝馏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有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开疟昌甘丽澈床声睁留酱治焕洽啼挞幌炮视桑盟汝淹然盘灰疗侗郸愉砍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乏鬃嗓呵磺吏潜伸途鹿敛囚矫纶肾苫网请摸尚夫梗坠屈扩拽趟骸陋缓妻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苇缔丘兼墅仓照驭闲酚哉苹首寂堂找丑厚跌恐喂黎酷谗付忙路麓乞住霹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坝莽激震篡无鹅札钠吠阴柴昆还漳憋俯惋浮劝驾诊蚂辫帧铆握连论晒瓦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区璃拨窝息抖址扣仔基遇尺售咀久垒统褂军琐过炬看斗梗旱军厌验浪瞬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纫描纂孩雅迢屏核颅娇闯鸿菊素品弗轩凋唐蛊畏魁壶敌柠子杨既烘廊哆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愤弛钙艇御岂屑萌敛池恨服摄赛钻韩详匈蜒华各琐核躯过做乞揭漏孜祥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