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单位类别:受委托组织
执法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8、《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行政
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规
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章
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3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交通施工资质预审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1项)
1、市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行政处罚(共 81项)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