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员企业改制涉及人员安置费用核定实施办法
(2009版)
第一条目的
为了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维护企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现状,规范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的核算,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改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中的下列情况:
(一)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所涉及的1996年8月26日前进入该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核定。
(二)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要求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后,再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所涉及的1996年8月26日前进入该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核定
。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由企业与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已改制企业不予追溯。
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核定依据
改制企业人数及人员分类核定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各类人员实际情况为准。今后人员状况变化因素不予考虑,并不予追溯。
(一)职工总人数为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中的缴费人数。
(二)协保职工为协保审批单人数,扣除已解除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
(三)支农职工、遗属、征地保障人员为实际发生人数。
(四)退休职工人数为城镇社会保险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中领取养老金的人数。
第四条安置费用核定依据
(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有关企业改革文件、浦东新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结合浦发集团成员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二)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数以资产评估基准日延长一年政府公布的政策为依据,今后政策变化因素不予考虑,并不予追溯。
第五条安置费用核定测算标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
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职工,按其距法定退休月份,每满一个月补贴当年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
安置费用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费用标准如下:
1、若本人月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
(1)人员安置成本低于评估后净资产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人员安置成本高于评估后净资产的,按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
本人月工资高于上述标准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算。
2、若本人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算。
3、若本人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安置费用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安置费用
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2)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安置费用
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三)工伤职工的安置费用
1、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