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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10/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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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论文
学校:齐齐哈尔大学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 091
姓名:刘硕
学号: 2009092024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 摘要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 一直以来都是 《婚
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
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 也影响着婚姻
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对此问题,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二 ) 在第 24 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其确
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 本
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 对
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 关键词 ]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举证责任
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 使人与人
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
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体现在借款用途上, 不再限于日
常家庭生活, 出现了为生产经营和风险投资负债; 债务性
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
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婚姻法》 的制定以及不断地
修正和解释, 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 对夫妻
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 2004 年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二) 》施行,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
一些漏洞, 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然而,如何认定夫妻
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 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在司法实践的
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 《婚姻法》 司法
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关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笔者认为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值得深入思考。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
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
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 经营活动所
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
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债务产生的时间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也就是说,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 一般是在办理结婚
登记之日起直到婚姻关系结束之日。 这是因为,在婚姻登
记以前,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成立, 因而其身份
关系不属于我国 《婚姻法》 中规定的夫妻关系, 在此期间
男女一方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应按个人债务认定; 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 男女双方的
夫妻身份关系也自然消灭, 此时所产生的债务, 已非“为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
此可见,夫妻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