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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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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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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现状,结合两高两部已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如何进一步增强审前调查的实效性进行了深入思考。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关注。其因蕴含的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性价值而成为世界各国矫正罪犯的首选方案。审前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刑罚个性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但在实践中,审前调查并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操作上的不规范、不系统、不科学,使得调查结果的信度和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随着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已从试点走向全面深入推进。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和时间限制都进行了放宽。如何适应新阶段工作要求,真正履行好审前调查职能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一)概念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是指法院或着其他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报告提交法院或者其他决定机关,供其在决定对犯罪人是否使用社区矫正时予以参考的一种制度。
由于社区矫正属于比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并不是在关押下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和教育。因此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才是矫正效果。审前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全面分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二)起源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presentencereport)。美国创立的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

二、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代发展。
(一)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