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行政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条文的相对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的矛盾,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和日趋复杂性以及对行政高效化的要求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和支撑。但是,权力容易被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和公民监督的角度进行控制,以实现权利对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
一、引言
在传统行政法上,法学家们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Davis)教授认为,大约90%的行政行为与非正式行政行为相关,而在非正式行政行为中,99%都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运用问题。行政裁量,这个在行政法学领域被普遍认知的概念,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行政裁量自由权的概念,学者们的理解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为或者如何为某种行为时,行政主体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在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的前提下,自行作出某种行为或决定的权力。根据笔者的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更多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观意志。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质量的好坏,也主要取决于行政主体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究其根源,这主要归结于权力容易被滥用理论。如何实现对“权力”尤其是对“行政权”的控制,是现代法律实物界和理论界孜孜不倦所探寻的问题。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学家戴西从英国法治涵义的角度提出政府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他认为政府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相悖。但是,现代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无处不在,行政权呈不断扩大化趋势,公民从摇篮到坟墓,无时无刻不置身于强大的行政权力的包围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解决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多变性矛盾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朝令夕改的法律只会引起执法者的无所适从和守法者的内心惶恐,也有损法律的权威。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社会处在过去的某个节点为参考依据,严格意义上说每部法律制定实行的那刻起便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法律滞后性的典型表现。法律条文的规定是静态化的,即使最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完全预料到未知世界的发展变化。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现实生活的丰富多样化是纸上的法律所无法企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可以有效地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和日渐复杂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原因
现代社会,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直接推动了行政权的无限延伸。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包容性是有目共睹的,它涉及到税收、海关、宗教、治安、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有很多领域专业性较强,对立法的要求较高。但是立法者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精通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在立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和空白之处。而对于行政执法者而言,他们掌握自身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厚的实践经验,赋予行政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