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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日本职务发明对价制度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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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日本职务发明对价制度及其启示.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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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日本职务发明对价制度及其启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日本职务发明对价制度及其启示
论文摘要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方面,日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单位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时可视同约定优先适用,但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知情权,日本法规定,设立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发明人可以主张适用法定方式确定职务发明对价。采用法定方式计算职务发明奖酬时,我国相关规定要求以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并为其设立了“最低比例”,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也未充分考虑不同发明创造的价值差异和发明人的贡献差异,对此,借鉴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文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发明奖酬
作为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相关权利,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另一方面,职务发明制度赋予了发明人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确保用人单位能通过权利的行使回收研发资金并从中获利,对增加研发投入,刺激产业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职务发明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因奖酬给付所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应当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公平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理顺劳动分配关系,加快产业技术的发展进程。
虽然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在确定权利归属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但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计算方面有其可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日中两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之策。
一、日本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对价制度的变迁
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所完成的与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即为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单位可以事先通过合同约定或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在既无约定,也没有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事先明确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可以就其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获得专利权,而单位可无偿取得该发明的普通实施权。也就是说,如果发明人所在单位无意享有与职务发明相关的“独占性”权利时,该单位自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相关的技术,不必向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支付任何报酬;但若该单位意欲获得禁止或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权利时,则必须在合同约定或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向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支付报酬,作为职务发明的“相应对价”。
那么,如何确定发明人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应对价”的数额呢?在2004年之前,虽然有不少日本企业在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计算方式,但被法院判决重新确定奖酬数额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1年的“奥林巴斯上诉案”中,尽管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单位给付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报酬以100万日元为上限,但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按照(日本)《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发明人所在单位向发明人支付的职务发明报酬数额应当依据两个要素加以确定:一是在职务发明基础上该单位的可得利益数额;二是该单位在职务发明完成过程中做出的贡献(笔者注:即单位所提供的各种条件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可得利益”是指该单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