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析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论文摘要举证责任之分配系立法者为防范司法过程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立法意图等对该风险在诉讼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预分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进行的酌定处理。由于举证责任之所在,亦为败诉风险之所在,因而举证责任之分配不仅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目的等能否得以实现。
论文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诉讼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已实现了从管理向服务、从控权向授权治理模式的巨大转变。在此历史背景下,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更加突出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定位。无论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还是国家赔偿的程序和范围,都对其进行了更加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修改。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高发领域,国家权力行使更容易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乃至生命权利的结果。而国家赔偿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种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抑或是二者的结合,可能会造成对刑事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不同的认识。据此,本文拟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定位入手研究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资有益于刑事赔偿司法实践。
一、举证责任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和确认,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已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古罗马法时期,就已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英美证据法中,举证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事实之存在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其主张的事实得以成立,进而获得对己有利的裁判;后者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裁判者信服其提供的全部事实而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在大陆法系,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谓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将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因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主观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客观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渊源最远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时代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原告应负责举证义务,原告不负举证义务时,应做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义务时,被告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二是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当代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主要有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以个案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进行利益衡量需要参考的要素主要有:政策、公平、证据距离、概然性、经验规则、诚信原则等等。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即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举证责任。
二、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探讨
从表面上看,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刑事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直接的联系和必然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