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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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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1.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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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一)人民法院有无代位执行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如:某配件厂向某公司执行10万元欠款,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资执行,却称其在某商城有15万元到期债权尚未收回,该配件厂向法院至函请求对某商城予以债权执行。经过调查,商城欠款一事属于,但商城提出其只向原债权人尽偿债义务。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代为执行某公司债权?这里便出现了几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债权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利人申请,义务人申请则不能引起法院的执行程序;一种意见是:义务人申请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从执行有利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执行债权;另一种意见是,虽然义务人申请无法引起第三人执行,可是法院已经明确其财产所在,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执行。实际上,这三种意见均有不尽合理之处,意见一没有保护合法权利、违背立法本意,意见二违背了民诉法规定,意见三违背了民诉法的处置原则,会使执行程序变得复杂。笔者以为,针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还是需按照民诉法原则,由权利人正式提出申请。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有权利人申请的规定,可是权利人却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无法发现义务人的隐藏财产,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发现义务人的隐藏财产,就有责任将隐藏财产情况及相关权利告知给权利人,以求得权利人意见。这样做一方面对维护权利人权益有利,一方面也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如果权利人在获悉相关情况及处分权利后,仍然无意愿申请代位执行,则法院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程序处理。最终结论是:义务人没有引发代位执行的权利,法院也无法以职权来代位执行。
(二)义务人可否行使未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如果单纯就民诉法的规定看,义务人无法处置未经期债权,比如机械公司甲向建筑公司乙申请执行3万元欠款的案例,该建筑公司无力偿还,机械公司则证明建筑公司在外有6万元的债权,并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经调查,此6万元债款尚未到合同期限,法院无法代位执行,为避免义务人同第三方的串通避债,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要求,给第三方提出支付要求,支付要求里面除了应当具备普通要件以外,还应当注明支付期限同履行期限的一致性,并增加不允许擅自处分债权的条款。这一措施可以称之为提前介入代位执行。
(三)支付通知受阻能否表示代位执行终止
民诉法中规定,若第三方无债务异议却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意即第三方在收到支付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代位执行自然终止。法院审查第三方的异议,若认为异议成立,则进行终止执行裁定,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并非全部的异议都能够造成代位执行终止。审查第三方异议的方法是什么,这非常值得探讨,不妨可以采取审查支付令异议的办法来加以对待,原因是支付通知同支付令的法律特征相似,唯一不同的是:支付通知具有更多限制条件。如果说支付通知属于知付令的一种,当无问题。进行异议审查时需要把握下列几方面内容。其一是第三方异议应有书面申请;其二是第三方异议应当符合法院规定期限;其三是支付通知可以无需理由,只要做出相应的异议陈述便宣告成立,但是没有偿债能力不能当作异议成立理由;其四是若异议成立,支付通知即宣告无效。
(四)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权利人有无再申请代位执行权
民诉法适用里面规定,如果义务人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