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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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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0/12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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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处罚流程图
日常稽查
领导交办
群众举报
专案稽查

审查立案
受案单位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作如下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需处罚拟处罚构成犯罪
主管局长批准不予处罚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放弃听证或要求听证
法规科举行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局法规科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向主管局长作出汇报
受案单位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审批书》,局法规科审核后,草拟决定书报主管局长审批:1、同意处罚,下达决定书;2、不同意给予处罚的,结案。(3天)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受案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
0373-2827555
法规科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