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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间的矛盾!求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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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间的矛盾!求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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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1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间的矛盾!求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011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间的矛盾!求助!不存在矛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是指即使经过若干次减刑,到刑罚执行完毕不能少于25年、20年(通俗的说,在监狱里的时间要足够的长)。和假释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储;(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内容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于六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注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67、7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8、45-49、63-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户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关系离婚的第五十条到五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