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1998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由于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法》本身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再加上《建筑法》条款本身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致使《建筑法》在如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问题对策
一、建筑许可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主管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关。
《建筑法》第八条提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忽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至关重要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交纳规费后,即核发施工许可证。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在:作为弱势的承包单位(施工企业)被迫垫资、工程款支付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数年后,承包单位无法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三角债”、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客观上将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单位。
②从业资格许可监控欠力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事实上,主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且对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的从业资格监管存在松严偏见。常常出现高资质的单位承接的任务,由低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普遍注重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审查,放松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尤其是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欠严谨。在现实活动中,存在无证监理、一证多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理三低”现象——职业技术素质低、职业道德素质低和职业待遇低。此外,因设计、勘察单位的设计、勘察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增加工程成本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对策:
1、提请修订《建筑法》,或出台《建筑法》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为的规定。
2、主管部门应把“建筑资金已经落实”作为建筑工程主项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3、实行建设单位(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制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灭“拖欠”现象。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不够,直接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失控,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业主)未能依法招标,恣意压价,“合理低价”其实根本不合理。非科学违法压价,势必迫使施工方在材料选用、工艺应用等方面有所顾虑。
②发包方恣意肢解工程,迫使总承包方单位“分包”,不仅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而且损害了总承包方的利益。肢解工程再分包,往往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了总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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