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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意见(精选).doc

上传人:rongyue482 2015/9/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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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意见(精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答辩状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在诉状称其与答辩人于2012年4月口头约定货物买卖合同,并且答辩人已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答辩人认为,以上合同行为并非答辩人所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发生过任何法律关系,况且依据被答辩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与答辩人之间签署过口头或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
其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明答辩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的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被采纳。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被答辩人提供的发货单,还是收款收据,均未有答辩人的签章确认,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书面的合同行为应该是以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成立条件的,被答辩人的所有证据均未有答辩人的盖章确认,因此根本无法证明合同成立并已履行
。另,该发货单和收款收据本身亦是被答辩人自己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我们还注意到,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转账支票亦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目的。首先,依据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转账支票是流通的,公司完全可以开具转账支票给个人,因此,答辩人向李竹青开具转账支票的行为并无不妥。事实上,基于答辩人与李竹青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答辩人应李竹青的请求,于2012年2月9日同一天向李竹青开具了两张远期空头转账支票,支票上仅填写了金额和出票日期,收款人和用途均为空白。然而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4,其收到支票的落款日期却是2012年2月1日,要早于答辩人实际开具票据的日期,票据尚未开具即已完成交付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答辩人首先不得不怀疑该份收据的真实性,并由此质疑被答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退一步说,即使该份收据是真实的,即答辩人确实向李竹青开具了转账支票,李竹青也的确将该转账支票交付给了被答辩人,但这并不能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就当然的存在了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一方面无法证明系答辩人还是李竹青个人向被答辩人进行了支付,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该项支付即为涉案合同的货款,因为支票上并未填写用途。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支票及其收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综上,被答辩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答辩人与其存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在不能举证答辩人与案外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