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原告在诉状中将双方签定的“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工程项目,,完全是隐瞒、歪曲事实。事实真相是:一、挖方区段土方是我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路基施工利用方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和编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挖方区段的土方为利用方,。此区段的土方在路基施或挖高补低,是路基成形的料源地。二、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的土方是原告路基施工取土区用于咱基成形,以咱基成形后的方量进行计量计价。在原告(路基五队)进场之前,即在2003年11月开始路基一队、二、三、中队均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原告在2004年10月进场施工。在原告进场之前对施工现场和挖方区的取土区域进行了考察和了解,并签定了“施工分包合同”和发给原告施工图纸,包括挖方区施工图。合同中明确规定挖方区为其取土区,此区段土方用于路基回寺是其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并明确了计量、计价的内容单价和办法。,事实根本不存在。三、双方对发生外弃方量存在争议的真伪和对弃方单价的确认路基工程结束后,对路基施节余办理了工程结算,路基施工1-4队均结算完毕。原告的工程量结算在2005年12月26日双方签字订可,当时唯在存在争议仍是外弃土方数量。,,回其没有现场签证资料项目部不予认可。,更是荒唐可笑。对于以下3点提请法庭注意:1、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即在挖方区内土方量均为其取土范围,以路基压实成形方量,,即原告在挖方区取土回填路基是其施工内容的一部分,已在单价中包含。2、取方在办理工程结算前,原告在2005年12月22日由高玉琴提供的工程量统计中,自认外弃方量26355m3,而对于挖挡墙基础土方,刷坡土方,超挖60公分土方,原告提出机械是租赁的,施工难度大等等理由提出补充单价即提高单价,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单价提出异议,此要求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但至少还承认这部分土方不是外弃方,而在诉状中高玉琴不顾事实又将此部分土方说成是外弃方,究竟何为事实不是不言自明了吗?3、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签证单中,对已发生外弃方明确外弃方单价7元/m3,双方已有约定,现又单方提出异议是无效的,而对于事争议的外弃方计价是有效的。对于外弃方量凡是经路基专业工程师张言明签字认可的,已在工程结算单中给以计量计价,反之则不是事实,项目部不予认可。四、2004年12月29日对挖方区实地进行测量是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程序。原告在挖方区取土施工至12月底近三个月了,挖方区大体已见雏形,为确保质量和将在2005年春节后挖方区段施工的边坡防护队,路基处沉基础队进场时间对施工进度进行计划安排,而对挖方区进行实地测量,主要是:1、对挖方区路基中线复核,确定两侧边坡上、下边线位置,以及地面底标高检测,是路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措施。2、测量记录中已有反映,原告在挖方区K18+300~K18+360处取土时,对地面底标高心中无数,没有控制盲目取土,超挖1500多方,形成大坑造成质量返工。为防止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