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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市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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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市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1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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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通政发〔 2011 〕 68 号市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 《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 “ 四有一责” 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 2011 〕 15 号)精神,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开展扶持集体经营性收入 5 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级“ 四有一责” 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通办发 〔 2011 〕— 1 —33 号)要求,以增强村级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开发式扶贫为主攻方向,以县(市)区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创新扶持发展方式,努力开创村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新局面。二、目标任务以 2010 年底全市集体经营性收入 5 万元以下的 424 个经济薄弱村为重点扶持对象。到 2012 年,每个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 20 万元以上。到 2015 年,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 30 万元以上,实现全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平均增长 12% 以上。三、工作措施(一)扶持方式。采取项目扶持办法,创新发展机制。 , 建设 2000~3000 平方米的标准厂房、 外来职工公寓楼、 购置商业用房等。 标准厂房建设地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 由县(市) 区开发区或乡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招租),房屋产权归乡镇或村, 收益权归村, 年租金兜底 15~20 万元(不足部分由县 (市)区开发区或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 15 万元) 。2. 扶持有资源优势的经济薄弱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 建设地点设在乡镇或村农业园区, 由乡镇负责统一规划实施, 设施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租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兜底,年租金15~20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 15 万元)。 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资产增值情况,返还到村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 2 —(二) 资金筹措。 在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以县 (市) 区为筹资主体的原则。 每个被扶持经济薄弱村筹集资金规模在 300 万元左右。其中:建标准厂房、 购置商业用房、 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等由市财政对每个村补助 80 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不少于 100 万元,其余资金由乡镇(街)、与村挂钩部门单位和企业筹集到位。县(市)区筹集资金是否到位,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三) 土地来源。 1. 村级存量建设用地。 2. 市委、 市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委发〔 2009 〕 9 号)中规定的按征收土地面积 5% 左右安排的村级发展留用地。 3. 将农村“ 空心户” 以及收回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理的土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归村使用。 经济薄弱村发展用地要优先安排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进行项目建设。(四)项目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 所有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实施的项目, 须经市、县(市)区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按规定程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