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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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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0/1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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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二)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度假区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促进旅游度假产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原则与目标】度假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特色”的原则,建设历史文化湘湖、自然生态湘湖、休闲度假湘湖。
第四条【管理主体】萧山区人民政府设立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发布度假区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四)审批或者审核报批度假区内投资建设项目;
(五)负责度假区内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内旅游、市容环卫、林业、园林绿化、水资源保护、农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度假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萧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行政协助】萧山区公安、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度假区内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度假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与保护】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建设符合度假区产业要求的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规划原则】编制度假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杭州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与区域有关规划相衔接;
(三)坚持突出特色,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四)防止环境污染,注重饮用水水源、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第八条【规划类型】度假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度假区建设、保护与管理的依据。
度假区总体规划由萧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予以公布。
度假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度假区管委会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度假区内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度假区管委会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规划效力】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度假区各项规划。
度假区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度假区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自然延伸区协调】度假区内山体、水体、遗址、遗迹其自然延伸部分超出度假区规划范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要求实施保护、管理,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有关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开发原则】度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与各项规划,维护湘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禁止在度假区内发展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业。
度假区内鼓励发展下列产